從王令麟案看台灣司法首先,我是「蝶野正洋」派的,(不懂這話的,請看我之前的文章)所以,對於這種有頭有臉的人物倒下來了,我是「歡欣勿哀」,大體上,「爽歪歪」,可是,這整個案子,讓我也很多的感受,不吐不快,特別是檢、警辦案的方式和理由,有很多的地方,我很不「爽」,一、這一次很功的抓到了王要煙滅證據,所以成功的將他給「?押」!我覺得真是「幹得漂亮」!好樣的!檢察官、和調查員!可是,我們對比一下另一個案子!當時李泰安時,若也是保密成功,沒有個人「英雄主義」司法人員,任意的透露訊息給媒體!會不會比較好抓到「跡證」!這件案子,就是一大堆檢方烏龍辦案方式,才越搞越糟的不是!透露了訊息,讓最可能是犯案者的丈夫「自殺」,可能是「畏罪」,也可能是受到委屈而自殺!總之,現在怎麼說都是猜測!人都死了當時如果尋今天的辦案模式!會不會能抓到這對,有嫌疑的兄弟,煙滅罪證的證據,如同王案一般不是?如果當時不是報紙大肆報導,搞到人自殺,或許在以靜制動的情況下,可以捉到更多犯案的罪證不是?現在搞成這樣!所有的證據幾乎全是推測,同樣的罪證,如果拿到其他國家的法庭,李泰安早就無罪了!整個案子,感覺就是檢方在拼湊案情,邊編邊想,不斷的利用公眾輿論,將他定罪!他是不是真有罪,我不知道!可是這樣辦案、這種採證、這樣的利用媒體塑造「壞人」、這種論證!怎麼叫人心服?整件案子,讓我最怕的,不是我們有南迴怪客!而是,我們的檢警原來是這樣辦案,這樣舉證,我們的司法,可以採證叫這種「程度」的證據就判人有罪!太可怕了!要是我是那一個被這種國家機器對付的對象,豈不恐怖極了?和王案的偵察技巧相比!李案的辦案技術,不可怕極了? 二、原來我們的國家機器是這樣厲害的啊!五個檢察官、幾百個調查員,在搜索票開好之後,突襲王家的各據點,一一擊破!打得他們無法招架!好厲害!不過,這又讓我想到一個對比!如果當初拿同樣的智慧、技術,一半的人員,發出多張搜索票,拘提多人對質詢問!請問?那台開案怎麼會沒什麼證據?為什麼不用同樣的方式,去搜索、調查陳水扁的老婆、他女兒的家?為什麼和他們家有關的案!就將國家的「強制處分」權擱在一旁!不拘提吳淑珍、不搜索她家?不要她對質詢問?也不搜索陳幸妤的家?到她們家去搜一搜!珠寶什麼的不是全扣到了嗎?為何對陳家的人就不行使「強制處分」權?對王家的人,就行使的不亦樂乎?為何辦吳淑珍的案,就要花時間對發票來辦案?而不直接搜索、拘提?她這個罪犯和她女兒,這段時間說法變成這樣,難道就沒有「串證之虞」?以她的身分,和所犯的案件,難道就沒有串證、煙滅證據的可能?如果以辦「王」案的排場和氣魄來辦「吳」「趙」案,能搞成現在這樣?三、王家的蔡咪咪,這樣算背信,就要辦的話!請問,那一個「阿卿嫂」報公帳來拿薪水,算什麼?還了就算?這不也是背信?陳水扁她女兒、國安局不就是「背我們國庫的信」?如果蔡咪咪和她家的人拿乾薪算有罪!(其實真有罪,真是典型的背信)那為何「陳家」的人背我們國家的「信」,檢察官大仔!你們又不追究了?什麼意思的?說說看啊!我承認這次辦「王」案辦的好!可是,對襯起來,和前一些案如「李」案!「珍」案!「卿」案!「趙」案!相比一下!不就是落差太大嗎?怎麼同一個國家的檢察官、調查局!在辦不同人時,你們的辦案採證水準,會有這麼巨大的「落差」?說說看看啊? 拿辦王家人的方式來辦「珍」案,會搞成這樣嗎?拿辦王家人的方式,來辦「李」,會採證採成這樣嗎?幾乎全是推測!這算什麼? 「軟的欺,硬的怕」太軟的就玩弄媒體,操控輿論辦案?太硬的,也玩弄媒體!操控輿論,「瞎」忙碌給我們看!怎麼不行使「強制處分」權!台灣的媒體笨,已經是常識!可是連言論領袖們、知識分子們也笨、也胡塗,這幾天總是想到人說,要給有骨氣的「法官」「檢察官」打氣!我們做他們的後盾!胡說八道!我們幹什麼當他們的後盾!他們的後盾是「憲法」是「公務員保障法」,他們本來就該依法行事,依法辦案!打個屁氣!鼓勵個屁!他們做他們該做的事,我們就看著做,不干我們的事!若是他們要「拍馬屁」「沒骨頭」「沒骨氣」「耍滑頭」我們才要用言論去「痛扁」這些沒卯蛋的「司法官」!司法官,依法辦案,依法判案,是天經地義的!他們是懂法律的人,如果遭到不公平的對待,國家也不是沒有制度讓他們平反,他們也該知道懂得!法官的獨立性,是受到「憲法」保護的!一個司法人員,連自已法律上有什麼權力,自已的權利都無法用制度上的方法,自已去爭取,去對抗政治上不法的壓迫,又有什麼能力來保護人民捍衛法律?還要靠人民在旁呼喝!給他們撐腰,才敢有種行使他們憲法上、法律上的權力,這種司法人員根本就是「屁」!是「孬種」!我們是人民!老百性!我們不用去讚美我們已經給他們權力和保障的司法人員「依法辦事」,這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他們該做的!「食君之碌,忠君之事」,他們也是公務員,本來就該為我們做到「不畏權貴」「不貪富貴」的忠「君」辦事!他們的「君」,就是我們「人民」!而是,當他們敢當「狗雄」,敢「耍滑頭」,敢利用我們給他們司法人員的權力,「拍當權者馬屁」或是「玩手段」唬弄我們人民假辦案時,我們要痛加遣責!不能放過!他們全是「公僕」!食君之碌,忠君之事!依法辦案、依法起訴偵察、依法審判,是他們的責任和義務!他們做了,根本就不是什麼「英雄」,而是終於不當「狗熊」,終於「忠君之事」,不拿錢不幹事、怕幹事,拿人民給他們的權力,巴結權貴!他們本來就沒有「怕」的理由!也沒有「怕」的藉口!就是見怪不怪,沒見過豬走路,所以才把司法人員「幹該幹的事」,當成是一件這麼值得讚揚的事!錯了!到今天才敢做這麼一點點!才有這一點點「種」!就可以知道,他們過去是多麼的「渾」的一群「公僕」,這些人還是念法律的專家!執行法律的人! 對我們而言,「正義」這件事,有點抽象,有點遙遠!可是,他們的工作,所有的內容,不就是執行「國家正義」,對他們而言,正義是再具象也不過的事!一點也不遙遠,好好幹好分內的事,就是實踐國家司法正義!而這個國家的司法官們,要這麼久!這麼難!才讓我們有這麼一點點這國家有「正義」的感覺!這代表什麼?這些人褻瀆這個國家的「正義」有多久!這些人有多「壞」!還讚美呢!頭腦不清!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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